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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章立制,促绩效落实
信息来源:荆州市绩考网 | 发布时间:2016-06-30 00:00:00

 

为深入贯彻落实干部实绩考核工作,推动公积金系统规范履职和服务工作,中心党组出台了《2016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》和《2016年度县(市)、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考核办法》,办法结合中心年初制定的“常青树”要素工作法相关内容,进一步明确了绩效考核工作的目标任务、落实措施、考核标准和结果运用。

一、科学制定考核内容,细化考核责任清单。

为配合中心绩考工作的落实,中心按照科室、个人层层分解任务目标,将全部考核指标通过分数来体现。科室管理一是围绕主要业务工作设定考核指标;二是围绕创新创优工作设定考核指标;三是围绕实绩考核记载工作设定考核指标;四是围绕公共管理工作设定考核指标。在年初制定的“常青树”要素工作法中,结合《准则》、《条例》的规定,将个人廉政及德能建设纳入考核内容,要求干部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,还要加强思想道德和行为品质的修养,提高综合能力素质,完善自我管理,促进干部职工成长。县市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的出台,使住房公积金绩效考核管理实现了系统全覆盖,考核管理更加科学化、规范化、系统化、精细化。

二、合理确定考核方法,强化考核管理措施。

中心成立绩效考核工作督查专班,由党组书记牵头,制定相关措施。一是在做好年末考核的同时,侧重日常考核。通过实施周检查、月汇总,随时做好相关记载,定期召开员工大会进行通报、表扬。对出现不良现象的个人及科室由分管领导进行谈话、教育,责成改正。二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,做到奖优惩劣。考核成绩突出的科室,获中心“优秀常青林”称号,成绩突出的个人,获“最美常青树”称号,并召开职工大会进行通报、表彰,优秀代表在会上分享工作经验和心得,充分发挥了先进模范带头作用。三是强调考核的约束作用。设定了一定的约束、惩罚措施,被评为“不合格”科室的,对其科室负责人采取分管领导谈话、党组书记告诫以及调整岗位等措施;对考核等次为“基本称职”或“不称职”的个人,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、批评教育;对考核“不合格”的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,并责成其在一个月后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予以整改。

中心各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的出台及实施,不仅推动了业务的发展,强化了队伍建设和自我管理,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系统全面均衡的发展。